刘某某向田某某借款八万元人民币,约按期限为一个星期并出具了借条,同时将自己价值13万的汽车(新车)及买车手续出货给田某某作为担保。次日,刘某某以有急事用车为由到田某某的住处将车骗走逃匿。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帮助退还赃款八万元。在审理刘某某案件过程中,对于刘某某通过写借条形式借得款项行为是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分歧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刘某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行为。第一,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借贷主合同和担保从合同。主合同是成立的。从合同是担保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汽车作为担保”应进行登记,没进行登记处的是为无效合同。从合同的无效不可以主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刘某某借贷田某某现金并给田某某出具了“借条”,符合民事借贷行为的要件。第二,刘某某的行为是民事借贷中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刘某某将汽车开走的行为,是田某某对达成自己财产的权力产生错误认知。是民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背诚心。第三,田某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救济倡导债权,应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是民事借贷行为。第二种建议觉得,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假意以汽车提供抵押物,骗取他们信赖并“借”款8万元后,将已交田某某实质占有些抵押物骗出并逃匿。符合刑法诈骗罪特点,借款后将车骗出,借款到期后,手机关机,失去联系,其非法占有钱款的意图明显。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一,行为人推行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含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将汽车及买车手续出货给田某某的行为,事实上将汽车质押给田某某。2、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案中刘某某向田某某骗取自己质押在田某某处的汽车逃匿行为,可以看出刘某某向田某某的借款,也就是已我们的汽车做为幌子,骗取田某某借款八万元后,在以其他的办法骗取自己质押在田某某处的汽车,从而达到骗取田某某八万元目的。3、对于刘某某的量刑,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是为了和谐,严是为了打击不和谐原因,促进和谐。本案中对刘某某在案发后其家属帮助退还赃款八万元,的到了受害人谅解,同时对我们的犯罪行为感后悔,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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